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决定自7月11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以提取时点为准,将原“保留近3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调整为“提取到百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与个人缴存基数、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的制度。
(一)根据还款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按贷款申请人和配偶借贷申请时,个人账户缴存基数的50%分别计算可贷额度,以申贷时点缴存满六个月(天)基数的平均值为准。
(二)根据余额倍数测算可贷额度
按贷款申请人和配偶借贷申请时,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分别计算可贷额度,账户余额以借款申请人和配偶的正常汇缴、提前汇缴、单位按月补缴的余额为准。
(三)根据时间系数测算可贷额度
连续缴存时间满三年系数值为1,连续缴存时间满两年系数值为0.9,连续缴存时间满一年系数值为0.8,连续缴存时间满六个月系数值为0.7,不满六个月缴存的职工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贷款额的确定
取还款能力可贷额度和余额倍数测算的低值,与时间系数相乘确定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纳的分别计算个人可贷额度后相加为最终贷款额。
(五)最高申请贷款额
一方缴纳最高申请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纳最高申请贷款额为50万元,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三、增加“按月冲抵”模式
在原有“按年冲抵”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冲抵”模式偿还月还款额,个人依照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一)选择按年冲抵可提可贷
同套房屋申请贷款可以提取使用缴存余额,提取时应保留申贷余额,正常还款后,遇有冲抵日,可以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到百元。
(二)选择按月冲抵只贷不提
同套房屋申请贷款不可以提取使用缴存余额,仅用于冲抵偿还公积金月还款额,冲抵时应保留申贷余额;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套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缴存余额(含申贷余额)冲抵到百元。
(三)夫妻双方缴纳的冲抵顺序
先冲抵主贷人账户余额,再冲抵配偶账户余额,双方均不能足额冲抵的需自行存续贷款卡资金,因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在原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个人依照需要自愿选择。
本通知未涉及的贷款政策,按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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