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租房可依据城市不同每月扣除元至元,赡养父母每月扣除元,每个子女上幼儿园可每月扣除元……今天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依据同在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暂行办法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分别予以了明确。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元或4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元到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0月20日至11月4日,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将依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5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