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倒闭,新房没了,为啥房贷还要还?”浙江嘉兴,许先生夫妇购买一套住房,贷款万。交房日期在即,开发商突然破产,原买卖合同被解除。更让他们心塞的是,银行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还贷,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来源:浙江嘉兴中院)这一切超出了许先生的认知。
由于该房产项目没有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许先生只好同意解除合同,并申报了债权。
既然房子泡汤,他就不可能再还贷,继续把钱往水里砸。他一断供,银行方面跳了出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许先生开始时没有太在意。他秉持一个朴素的观念,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然货都没了,我还要交什么钱。他相信自己能轻易赢得这场官司。
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他大跌眼镜。银行方面主张,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依照这一约定,即使开发商破产,许先生收不到房子,也与放贷银行无关,必须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就是因为有这一条约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意解除,许先生应当在10日内归还招行借贷本金及利息多万元。许先生花了近万元就买了个空气。他愤然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及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剩余贷款的还贷责任?更准确地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格式条款“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中另有一条款,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写明:本合同中有关免除、限制借款人权利,或者增加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均以向借款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既然许先生已经知道该不利的条款,仍然选择签约,那么表明其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因此该格式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应当归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许先生不仅不用再继续还贷,而且有权要回已支付的购房款。二审胜诉后,许先生感慨说:购房合同是个雷,贷款合同是个坑,买房实在不易。
虽然二审胜诉了,相信很多人也是心有余悸,买期房真是得慎重、慎重、再慎重!尤其是当下地产低迷期,最靠谱的还是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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