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3日起
清远居民家庭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从年6月13日起,清远市银行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
其中,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即不低于3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统一标准。对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经查有已结清购房贷款记录,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认定为“首次购买”,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
在年6月13日前(不含)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清远日报、清远发布
*编辑: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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