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今年新的个税法案推出,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元调整为每月元,同时,以后在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终于正式公布,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前两天国税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意味着中国的个税改革正式落地,减税降费,拉开了新时代的帷幕。
新规十个亮点
基金君梳理了本次新规的十个亮点: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也算。
3、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5、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6、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没有住房而租房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扣除标准为每月元;除此以外,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不超过万的标准为每月元。
7、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8、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
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10、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六大项目,到底该如何抵扣?
基金君做了几个表格,将本次专项附加扣除的六个项目的要点都详细列出来了,供大家参考。
新规年起实施后
我们的扣税该如何计算?
随着年1月1日临近,修改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正式对外发布,明确了居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计算方法等。
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并按年度综合计税,这改变了以往按月计税的做法,但保留了由扣缴义务人(比如公司单位等)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两天国税总局发的《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说明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年1月1日起个税计算方法将发生改变。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法案究竟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
此次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后,年1月1日起,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一般指工作单位)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
最后基金君来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年1月1日起你的个人所得税会有哪些变化了。
假设“北漂”小明年年初的工资是0元,老板看他表现好7月开始薪水涨到1元,年底还发了元的年终奖。他每个月五险一金元(假设是固定的),另外小明每月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是元,主要是在大城市租房子,以及读在职研究生。
所以,按照新规采用累计预扣法,,元的起征点,还有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元,年1月小明的应纳税所得额=0---=元,对应税率3%,应纳税额=*3%=78元。
2月小明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0*2)-(*2)-(*2)-(*2)=元,对应税率3%,累计应纳税额=*3%=元,2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8=78元。即便后面小明工资涨了还领了年终奖,税费也大大降低。
也就是说累计预扣预缴法下,每个月都是累计相加计算,好处是减小个别月份工资大幅波动带来的影响,大大减少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而发年终奖时,也可以不用再担心当月税率过高了。
对于月收入波动大的个人有利
有关专家表示,在年之前按月代扣代缴个税时,个人每月工资不一样,税负就不一样,上一个月税负与下个月无关。一些公司的财务人员为避免员工某个月税负过高,会把一笔收入平摊到各个月份进行发放。
而年新的个税法采用综合所得按年纳税,并在预扣预缴环节采用累计预扣法后,全年收入无论怎么分配到各月,这一年的整体纳税额都是相同的。
因此,单位财务人员不用再操心怎么在各月中分配收入了,而从全年来看,个人负担是一样的,也更加公平合理。
这位专家做了一个数据测试印证了自己的观点。假设年收入总额12万元、三险一金元/月,免征额元/月,暂时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情况下,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发现:
当每个月收入均是1万元的情况下,12个月个税税额前低后高,最终应纳税额是元;
当每个月收入不同,但年收入累计12万元时,尽管每个月纳税额不同,但是个税总额依然是元。
也就是说对于月度收入波动很大的工薪阶层将会受益,比如一个月收入0元,另一个月收入元,按年综合计税,能抹平原来月度不均衡的税负,整体税负相较之前有所下降,部分甚至在年末还能获得退税。
也有专家表示,而对于已经习惯于每月税后工薪收入基本稳定的员工来说,未来可能要面对浮动的月度税后工薪收入,因此需要对个人和家庭的现金流进行适当预测和管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核心内容十问十答
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十问十答
一问:哪些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哪些?
二答:(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
三答: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问:个人所得的形式有哪些?
四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五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六问: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将个人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哪些?
六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问:从国内和国外所得如何缴税?
七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八问: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哪些?
八答:(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九问:纳税人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九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十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啥意思?
十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12月2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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