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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借款人利息每年或可省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4/12/16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记者张琼斯)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9月25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降低后的存量房贷利率,依然要符合贷款发放时当地的房地产政策,即不低于当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则涉及两大重要调整: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首套房贷款和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二是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0个基点,下调为不低于LPR加20个基点。

节约利息支出减轻购房者财务负担

接近监管的有关人士表示,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后,购房者财务负担会有明显下降,利率平均降幅约为0.8个百分点。据估算,本次调整涉及的客户可能超过万,涉及调整的贷款规模可能达25万亿元。以万元、25年期、原利率5.1%的存量房贷为例,假设房贷利率降至4.3%,可节约借款人利息支出每年超元。

“前些年房地产市场上涨较快,各城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确定当地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同时,一些银行对房贷总量实施了控制,但居民购房热度高、房贷申请量大,供需出现了一定的错配,造成当时发放的房贷利率明显高于政策下限,也高于银行补偿风险的需要。”上述接近监管的有关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称,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和银行对于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均有诉求,存量房贷利率在LPR上偏高的加点部分可适当下调。

“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约利息支出,有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对银行来说,可有效减少提前还贷现象,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上述人士说,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还可压缩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的空间,减少风险隐患。

提供两种调整方式

利率降低幅度有限制

本次可以申请调整利率的存量房贷类型包括两类。一是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房贷;二是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调整方式上,具体有两种路径: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其中,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具体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调整后的利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当时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确保调整过程平稳有序,避免由于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时间不同,而导致利率水平有所差异等问题。”上述人士说。

那么,在两种调整方式中,借款人应该如何选择?上述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从调整结果上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具体要求,即需要符合贷款发放时的当地房贷利率下限政策,预计这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会有明显区别。

可由借款人主动提出申请

也鼓励银行批量办理

下一步,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在具体操作层面将如何落地、借款人又应怎样操作?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自9月25日起,可由借款人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水平。

在9月25日前,银行进行修订合同文本、改造调整系统、识别符合标准的客户等准备工作,并尽快向借款人公布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尽快发布本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的公告,明确申请调整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具体安排。借款人可根据贷款银行的公告进行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利率自律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采取便捷措施,降低借款人操作成本,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截至记者发稿时,建行、农行等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公告。建行称,将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服务,按照通知规定,做好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农行称,正在积极依法有序开展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准备工作。后续具体事宜,将在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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