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公告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这让一些有“选择困难症”的小伙伴消除了不少纠结。不过,也有很多网友提出“凭什么自动批量转换?我不转换都不行吗?”
看来,有些网友并没有读完或者读懂这些银行公告。其实——
“凭什么自动批量转换”,这是有原因的;
“我不转换都不行吗?”,答案很清楚:可以不转。
先看第一个问题——“凭什么自动批量转换?”
这需要从理解什么是LPR说起。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贷款定价。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作出布置。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将贷款利率“换锚”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
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此后,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并公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根据既定路线图,年8月31日是贷款利率集中“换锚”为LPR或固定利率的截止日期。现在已经8月中旬了,相关工作推进迫在眉睫。
再看第二个问题——“我不转换都不行吗?”
当然可以不转。
这一点,从各大银行的公告就看得明明白白。
这几家银行的公告已经明确提示,如果不想批量转换,还想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建议在各家银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者原贷款经办行等途径登记。
还有第三个问题——“哪一种定价方式更实惠?”
其实,房贷利率转成挂钩LPR还是固定利率,与现在的利率是多少无关。只需要判断一件事情:未来利率走势是上升还是下降。如果判断是上升,那么就转成固定利率,如果判断是下降,就转成挂钩LPR。
目前看,比较适合转成挂钩LPR。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判断长期利率走势上行还是下行,确实很难,不确定性太大。但中短期利率下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落袋为安,先把这几年的优惠享受到再说。
第二,房贷每个月都在还本金。即使几年后利率上行,但本金逐步减少了,利率上行带来的损失其实比预期要低。10前的元,与现在的元一样吗?
第三,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这房子能持有几年?可能平均不会超过十年吧,将来无论是换房还是卖掉,房贷必须要归还。所以,并不需要考虑太长期限的利率走势。
第四,如果真出现了与预期不一样的利率大幅上升走势,还有个解决办法,就是提前还贷。事实上,很多人会提前还款。
从实际情况看,第三方机构融统计数据显示,年以来,房贷利率持续下调,已连续下降7个月。7月份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6%,环比下降2个基点;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58%,环比下降2个基点。36座城市的房贷利率平均水平,较年底降幅超过15个基点,与5年期以上LPR下行幅度基本一致。
那么下面这些问题你一定要仔细了解一下!
批量转换后利率如何定?
根据央行去年年底发布的公告,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原则上于年8月31日前完成。
央行对存量房贷客户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转为“LPR+加点”浮动利率,即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而且,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五大行12日的公告,此次批量转换,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形成方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房贷利率保持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哪些贷款不参与批量转换?
各家银行在公告中也明确了此次批量转换的范围。参与此次批量转换的是,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同时在批量转换日之前还没有进行主动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各银行也列出了不参与此次转换的贷款类型,主要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其中,工行详细列出了六类不参与批量转换的贷款:(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二)固定利率贷款;(三)公积金个人贷款;(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转商贴息贷款;(五)已参考LPR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六)当前逾期贷款。
中行的批量转换范围是:在年8月24日(含)前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农行规定,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交行的范围是,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且在8月21日前尚未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邮储银行规定的范围是:截至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该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批量转换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现在离批量转换的统一日期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想转为LPR加点定价方式的客户可以在批量转换前通过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贷款经办行等渠道进行自主转换,选择固定利率方式。需要提醒的是,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各家银行公告,如果客户参与的是批量转换,之后又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农行公告称,如客户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相关渠道申请办理,但是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对批量转换有异议的客户应可以转为原来的定价方式,并不是必须选择固定利率。
此前有银行人士表示,对于未能在年8月31日前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届时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不过,对于既不同意转为LPR定价,也不选择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央行目前并没有相关细则出台。
提示
各大银行对利率调整日规定不一样
记者仔细研读六大行的公告,发现他们对于利率调整日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此前,我国大部分存量房贷的重定价周期都是一年,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建行、交行和邮储都规定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中行的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农行的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只有工行的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对于重定价日是在今年9月批量转换完成之后的客户,今年之内就会执行最新的房贷利率;而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是在此次集中调整之前的批量转换客户,将在明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
举例来说,如果客户的贷款发放日是年10月9日,在今年8月26日参与了批量转换,重定价日确定为每年10月9日,则该客户今年10月9日就会变更定价基准,进行第一次重定价,要按照今年9月20日公布的LPR值计算贷款执行利率;如果客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10日,参与此次批量转化后不变,直到年6月10日才进行第一次重定价,到时将以年5月的LPR计算实际利率。
来源:经济日报、北京青年报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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