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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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讨论仍在持续且热度居高不下:一边是“要不要提前还房贷”的困惑,一边是“房贷期限有无必要延长至40年以降低月供压力”的争论。个人住房贷款问题,归根到底是民生和房地产金融问题,必须厘清相关逻辑,以便购房者做出理性决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延长房贷期限是把“双刃剑”,看似月供减少了,但利息总额却增加了。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至30年。假设购房者贷款万元、30年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首套房执行4.3%利率水平,其所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已高达78.15万元。若将贷款期限延长至40年,利息总额甚至会超过贷款本金。
房贷期限的长短还关系着风险防控。通常来说,贷款的期限越长,其信贷风险越高。时间意味着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概率会增加,比如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家庭结构等发生变化。
回顾我国房贷期限的变化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平衡成本与风险的过程。最初我国房贷期限最长为10年,后延长至20年,年起延长至30年并沿用至今。23年里,期限因何未变?一方面,具体贷款期限的确定属于商业行为,银行有权根据各个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自主决策。在实际操作中,出于风险防控考量,部分商业银行要求贷款期限与贷款人年龄相加不超过70;另一方面,若将房贷期限延长至40年,很容易出现“退休了还在还贷款”情况。对于固定收入群体来说,在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下,他们的货币收入往往滞后于价格水平、生活费用的上涨,房贷期限越长,所需支付的实际成本越高。
延长房贷期限争议的背后,是人们对于降低购房成本的期待,这才是问题症结所在。接下来可从三方面着手,合理降低购房者成本。一是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房贷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因城施策,适度上调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或适度给予补贴。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地方要“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灵活运用阶段性信贷政策和保交楼专项借款;三是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各地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经济日报》作者: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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