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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你关心的个税专扣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8/13

来源:中新经纬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根据上述访谈活动,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出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问答,涉及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

住房类

问:我们夫妻给儿子在老家省会贷款买了一套房,房本写的是我们和儿子共有,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怎么扣除?

答:买房时的贷款,如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方式是:经夫妻双方约定,住房贷款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我们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了住宿问题,单位员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为员工本人并未就租房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如果是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如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以主要工作地城市的标准进行扣除。

问: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问: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

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教育类

问: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元/年(元/年+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问: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不得超过48个月。

问:复读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扣除吗?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时间≤48个月,这个时间从接受教育的时间还是年1月1日开始?(接收教育是从年开始的)年考过的会计中级职称,年取得的证书,请问可以在年扣除吗?另外年考过的注册会计师,年5月之前取得证书,请问是在年汇算清缴期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在年扣除?

答: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收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年考过注册会计师,年5月取得证书,则应在年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元扣除。

问: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问:我儿子现在上大学,参与了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赡养老人及医疗类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其他问题

问:我填报和提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如果没有及时享受到扣除,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是否收到您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进行税款计算。万一出现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接下来的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如果是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关。

问:公司财务说今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您能给我介绍一下吗?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影响吗?

答: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以减除费用(即“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税改后工资薪金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如果还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将有不少工薪纳税人年终需要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年终将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问:个人所得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不一样?

答: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您可以使用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第二年度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问:想咨询几个个税新政问题:一是如果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元(比如12月只享受扣除了元),余下的元是否次年就不能享受扣除?二是1月申报个税时所属期为12月份,申报时仍然使用旧模块(版面),此版面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能上传,是否意味着1月取得的工资不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实际所属期1月份的工资在2月申报时才能享受到这项改革红利?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第二个问题,扣缴单位在1月份可以使用旧模块申报年12月份的税款。纳税人1月份取得的工资可以通过新模块,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缴单位代扣的税款在2月份申报入库,不影响纳税人1月份取得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员工年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么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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