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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说,这4个常识,会计出错,小心给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8/6

会计在日常工作中,对一些基础知识学习的不够,就很容易给自己的会计带来麻烦,而且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因此会计对一些基础知识要学习的透彻。财务经理提醒,下面这4个常识,工作中经常碰到,会计出错,可以考虑改行了。

1、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是本月还未开始还贷,首次还贷时间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情形有哪些?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的资料要保存多久?

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比如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为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4、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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