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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10月21日实施,贷款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6/6

济宁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涉及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对购房主体关系的限制以及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更改等方面,新政自年10月21日起实施。

借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主体之一,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变更本次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登记的不动产权人;共同申请人只能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或产权人为多人的,须为夫妻或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此次政策调整,还对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做出新规定。

贷款额度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其中,缴存时间系数及倍数将根据资金运行及房产市场形势实行动态调整,本次确定的缴存时间系数为:至贷款申请之日,连续足额缴存3年以下为0.6,连续足额缴存3年及3年以上为1;倍数为10倍。

需要指出的是,缴存余额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时济宁本地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扣除近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总额(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而进行不定额补缴除外)。

贷款额度2=(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12×贷款申请年限×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实行动态调整,本次确定还贷系数为40%。

那么,可贷额度为贷款额度1和贷款额度2中的较低值扣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尚未还清的债务总额。

其他确定贷款额度相关条件不变,比如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超过任何一项规定的,以最低限额为实际贷款额。

此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也有调整,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房屋套数证明核查范围调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房屋套数及商业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其他共有产权人房屋套数信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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