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扣除方式
如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元/年(元/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39号)
个人购买多份商业健康保险,都有税优识别码:
1.购买多份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元/年,个税税前扣除元/年;
2.购买多份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元/年,个税税前限额扣除元/年。
再如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
二、标准定额扣除方式
如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元/月,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0元/月,也是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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