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60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个人)想要在下一年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自然人(个人)应在上一年度的12月份完成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除的信息确认,否则单位可以在次年的1月份起暂停该自然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待自然人确认了当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次月单位才能为该自然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自然人在确认的次月收到工资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政策原文如下: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一、12月份自然人确认下一年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自然人(个人)准备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根据60号文件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自然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受雇单位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若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享受的自然人需要在每年的12月份确认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选择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对上一年度的专项除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2、当年信息变化项在次年扣除时的信息确认。
(1)子女教育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的衔接问题,需要在升入高一级的时间修改确认信息。
(2)住房租金中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未到期更换租住合同信息变更,在签订信息的租赁合同后需要及时修改住房租住信息。
(3)租房与房贷利息转换的问题,前面是租房,后来买房了要有及时终止租赁然后改房贷信息,这里给大家一个小建议:如果是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在选择有租房和房贷利息两项专项附加优惠时,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大选择租房更为优惠(省会城市或直辖市住房租金优惠是元/月,房贷利息是元/月);如果是在人口城市在万以下的,在取得房贷合同并开始还款了,选择房贷利息比住房租金我更优惠(人口城市在万住房租金优惠是元/月,房贷利息是元/月).
(4)赡养老人中当老人因各种原因离世,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到老人离开当年12月份,在12月份确认下一年度时注意该项确认信息进行作废。
二、12月份自然人确认下一年度操作流程:
(1)没有需要修改专项信息项。在手机上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并登录,在热点专题中选择“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点击“了解一下”,在下一界面选择“去确认”,在去确认界面,选择“一键带入”,然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确认”,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选择“一键确认”,提示“将带入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选择“确认”,再次“确认”就完成了相关操作。
(2)有需要修改专项信息项。在手机上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并登录,在热点专题中选择“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点击“了解一下”,在下一界面选择“去确认”,在去确认界面,选择“一键带入”,然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确认”,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根据需要修改内容选择“待确认”,在“填报详情”界面,选择“修改”,根据所要修改项,选择修改内容,修改后,点击“确认修改”,完成后,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选择“一键确认”,提示“将带入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选择“确认”,再次“确认”就完成了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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