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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海外国家个人税扣除制度相比,我国制度的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4/9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较为全面、成熟。在英国的个税制度中,并不使用基本减除费用这个表述,而是将“基本减除费用“称为个人津贴或个人免税额,年英国的个人津贴为英镑,年和年分别是英镑和英镑。

英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相联系,采用指数化的扣除标准每年进行调整。同时,在税制中设计了个人津贴收入限额,近几年这个限额都为英镑,如果个人收入超过10万英镑,每超出2英镑个人津贴就会减少1英镑,个人津贴可以减少至0。

一、各国基本减除费用

1.美国基本减除费用制度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包括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适用不同的标准扣除额。年,特朗普签署《减税与就业法案》,因此标准扣除额大幅度上调。

同时,美国也使用指数化扣除标准,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是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更好地反应通货膨胀的变化。

2.日本基本减除费用制度

日本也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模式,相比我国,日本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规定的格外详细,可以明确列举出来的扣除项目就有14类,如: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劳动者学生扣除、医疗费扣除、地震保险费扣除等,非常人性化的考虑了不同家庭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费用。

日本规定了统一的基本扣除额,为38万日元,适用所有纳税人。虽然基本扣除额是固定标准扣除,不进行指数化调整,但是会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在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多扣除一定的金额,如纳税人的年龄达到70岁,就可以扣除48万日元,纳税人被认定为特别残疾人,就可以扣除40万日元。

二、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德国与子女相关的税前费用扣除是分成了两类:一是儿童基础免税额,这是为抚养子女所必须花费的支出;二是儿童教育免税额,是固定不变的,每年为欧元。

此外,德国考虑到不同家庭的情况,单独规定了对儿童看护费用和私立学校学费的扣除。儿童的托儿费、保姆费都可以计入看护费用中,总额的2/3可以在税前扣除,每个儿童的看护费用每年最高扣除欧元。

由于德国的公立中小学是免费的,因此纳税人的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时,学费的30%可以在税前扣除,每个儿童每年最高扣除欧元。

在韩国,子女的教育费用不实行定额扣除,而是按照当年教育费用总额的15%扣除,相比于定额扣除,定比例扣除显得更加灵活,也可以照顾到不同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

为了避免纳税人胡乱计算教育费用总额,韩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规定了准予计入到扣除基数的费用,如学费、餐费、书本费、校服费等,并且规定最高扣除额为50万韩元。

2.继续教育

德国的继续教育扣除也分成了两类:一是与继续教育直接相关的各项学费、书本费、考试费等;二是因为继续教育间接发生的费用,因为参加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大都不在校内居住,因而会产生间接费用,如交通费、餐费。

若公司或第三方组织对纳税人在接受继续教育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报销或资助,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澳大利亚对于继续教育费用的扣除规定更多是出于对纳税人的激励。它要求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是为了获得行业的从业资格或者以提高工作技能和当前收入为目的。

我国香港对于继续教育费用的扣除规定与澳大利亚相似,甚至更为严格,要求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必须是为了取得工作资格,并且列明了课程范围,只包括为取得工作资格而学习的课程、行业协会提供的课程、经法律认可的机构课程。

3.大病医疗

美国税法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大病医疗费用,还包括一般性疾病和预防疾病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覆盖了药品支出、因医疗产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等方面,但是纳税人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医疗福利不在医疗费用的范围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同时,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为本人、配偶、抚养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只有高于调整所得7.5%的部分才可以扣除。日本对于可扣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与美国近似,也将预防疾病的支出算入医疗费用在税前扣除。

日本将医疗费用分为普通医疗和特别医疗两个部分,普通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疗设备费、住院期间的餐费等,但是整形手术费、体检费以及发生的交通费不允许扣除。特别医疗费用就是纳税人为预防疾病所发生的支出,如接种流感疫苗,不仅是纳税人自己发生的特别医疗费用,为配偶和其他亲属支付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美国在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面首先规定了住房性质,即可扣除的贷款利息是个人购买住房或对自己的住房进行改造、修缮,住房主要是指住宅和公寓。

扣除规定中没有要求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如纳税人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间再购买一套住房用于出租,只要在出租前纳税人在其中居住满一定的时间,第二套用于出租的住房的贷款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韩国则是首先规定了享受扣除制度的纳税主体,只有工薪阶层,才能扣除长期住房贷款抵押利息。在我国香港,纳税人应该是住房的唯一拥有人或者共同拥有人,且要求纳税人用于自己居住,可以在20个年度内对住房贷款利息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的扣除制度一般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印度规定了住房租金的扣除比例和最高扣除额,超过个人总收入1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卢比/月,或年度总收入的25%。

在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为本人、配偶以及其抚养的亲属支付的住房租金,都可以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尽管扣除主体较为宽泛,但是税法规定了房屋的性质,只有自住房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商业用房不可扣除。韩国在认定可扣除住房租金的纳税人时,标准与可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相同,要求纳税人是工薪阶层,最高扣除额为万韩元。

5.赡养老人

日本主要是根据老人的年龄和是否同住两个标准设置了不同的扣除标准。纳税人赡养7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与被赡养人同住,扣除额为58万日元,如果不与被赡养人同住,扣除额则为48万日元。新加坡赡养费用的规定中,被赡养人包括了纳税人的子女、配偶、父母、身患残疾的兄弟姐妹。

其中,根据纳税人父母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设定了不同等级的扣除标准。当纳税人父母的身体状况被认定为健康时,纳税人与父母同住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新元,纳税人不与父母同住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新元。

当纳税人父母的身体状况被认定为残疾,纳税人与父母同住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新元,纳税人不与父母同住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时新元。纳税人最多可针对两位被赡养人申请赡养老人税前扣除。

三、启示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成熟的税收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制改革具有趋同性,因此在研究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也可以找到适合我国个税改革的未来方向,对我国税制的优化有借鉴意义。

英国和美国早就将“个人免税额”与物价水平形成联动机制,区别在于,英国使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而美国使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论选取的标准是什么,指数化扣除的目的都是减轻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影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作用,反应纳税人的真实收入。

我国与英、美国家通胀率的变动趋势大体是相同的,也都存在突然的上升和下降的情况。通胀率的变化反应了经济的波动,因此采用指数化扣除,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对比国外的费用扣除制度,我国应细化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我国当前的扣除类别较少、范围较窄,一些必要的生活支出没有涵盖在税前扣除中,不能完全反应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如子女教育扣除规定纳税人的子女要年满3岁,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早教”一词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还残留在中国父母思想中“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意识,使得0-3岁孩子的养育成本越来越高,成为了纳税人生活支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其次,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相比之下略显单一和固定,没有特殊费用的扣除,如残疾人扣除、意外损失扣除,额外设置特殊扣除项目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经济压力,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构建和谐型社会。

结语

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近两年的热点问题,在现有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研究中,许多人在提出制度优化建议时,只着眼于理论上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将费用扣除制度设计的过于细碎,却没有考虑在实施过程中的征税成本问题。

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越是细化,越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随着未来更高级的信息处理手段的应用,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有望将地区差异、更复杂的扣除方式考虑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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