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发布
年7月15日起施行
赶紧来了解!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受委托银行应当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变相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预售商品房,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准入申请,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以保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三)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得通过挂靠其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转移至本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半年内;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同一住房办理的“商转公”贷款贴息、贴息到期后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1次贷款次数;不同住房办理的“商转公”贷款贴息、贴息到期后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多次贷款次数。
第十一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建房所需费用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三)不超过按贷款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1.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8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2倍。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及非正常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形式提高贷款限额。
(四)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个人最高额度为30万元,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十四条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12倍。
第十五条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大可贷额度为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1.5倍。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1.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因特殊原因不能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可以用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其他房产抵押。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要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其中,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属文件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须经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5.在抵押期内,抵押的房产如遇被拆迁,而借款人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未办结时,借款人可提供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其他房产办理抵押置换手续。
(二)质押担保
1.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领取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应及时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置换原质押担保。
2.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
(三)保证担保
借款人申请期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应由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从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及抵押证明文件交给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保管为止。
第十九条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采取保证担保的,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五章贷款材料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可通过“镇江公积金”APP、“镇江住房公积金”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3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