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楼盘烂尾,购房者不还贷款,很多人肯定会认为银行会找购房者,因为购房者是贷款人。
其实不是这样,如果购房者买的房子,还没有交付,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拿着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这个时候,开发商在银行与购房者的借贷关系中,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还房贷,催几次也不见动静,这个时候,银行会直接从开发商的担保资金里面一次性扣除贷款余额和利息。我在一些购房纠纷的案例中,看到过这种情况。
没错,作为期房,购房者向银行贷款,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会交一部分担保金给银行。只要购房者的房产证不抵押到银行那里,开发商就承担担保责任。
为了写这篇文章,我又看到一些类似案例,比如下面这个,也是山东济南的一个案例。
因购房人A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购房贷款,每隔几个月贷款银行就会扣划担保方某公司账户存款用于代A偿还贷款,某公司代偿近两年多,多次与A沟通,A仍无法解决违约问题。(笔者注:看这个案例,银行不是一次性扣除贷款余额和利息)
在不还房贷这种情况下,不是银行招购房者,而是银行找开发商,开发商再找购房者。所以才有了接下来的情况:
某公司将A诉至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出售房屋,并要求A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如果开发商烂尾了,甚至躲着不见你,他还能来起诉购房者吗)
所以说,如果遇到房屋烂尾,购房者是不必还房贷的。购房者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好好看看你的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上怎么写的。
对于这种情况,也有一些专业的说法,比如:
预售商品房中的贷款担保虽然通常被称为“按揭贷款”,但实际含义为一种“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购房业主抵押贷款”的形式,即在预售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待预售房屋建成、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开发商担保方终止,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从担保的效力来看,在银行抵押权凭证办妥之前,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这些专业的说法,就是我上面说的情况。不知道大家的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上,有没有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款。当然,有的银行可能在担保合同上有这么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以下简称上面那一条)前几天有个新闻,是浙江嘉兴的一个烂尾后购房者不还贷款的案例。就因为上面这一条,一审判决购房者败诉,但是二审,购房者赢了。二审法院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提到的“上面那一条”是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它刻意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而减轻了银行的责任,显失公平,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最重要的是,“上面那一条”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二审判决:银行败诉,购房者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返还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因为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个案例是最新的案例,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其实,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这些年一直都在购房者贷款担保合同里面,只是很多购房者不知道,成了冤大头。以上文字仅做探讨,大家发表专业意见。怎么走出传统误区,让购房者不做冤大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