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规定的批复》(宁房金管〔〕3号)规定:“当资金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75%-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年4-6月,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分别为94.02%、92.79%、92.09%,已符合贷款流动性系数调节条件。年7月10日起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由0.8调整为1.0,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35万不变(三都澳英才卡持卡人及“二孩三孩家庭”等特殊情形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5日内容来源: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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