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于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是个税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为纳税人带来了许多改革的红利。那么,新个税法有哪些亮点、征税内容有哪些、专项附加扣除要点又是什么?下面小微为大家进行解读!
新个税亮点
◆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提高费用减除标准;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调整税率表;
◆设立反避税条款;
◆完善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
征税内容及计税依据
综合所得(四项)
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单指货币;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减除20%后计算所得额申报;
稿酬所得:收入额减除20%后,按70%后计算所得额申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减除20%后计算所得额申报。
分类所得(五项)
经营所得(个体户):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尔所得及其他所得:偶然及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直接涉及子女教育、供房子、赡养老人等扣除项,在感受到给力减税政策后,大家都很关心如何扣除,我们继续来解读。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子女教育
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说明: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标准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元;
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备案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继续教育
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上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年后取得
备案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注意事项:
个人兴趣爱好的培训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住房贷款利息
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标准方式:
每月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备案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扣除期限最多不超过个月;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
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人的城市:每月1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人(含)的城市:每月元。
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备案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注意事项: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赡养老人
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标准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备案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注意事项: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大病医疗
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标准方式: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年才能办理;
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00元的;
备案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由纳税人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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