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丨朱英子
编辑丨周鹏峰
千呼万唤始出来。12月28日,央行针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公告提到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外,自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公告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央行负责人表示,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三项原则。
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二是,转换工作自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的调整对于存量贷款市场或者说原先的按揭贷款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需要注意,这种影响是计算方式的变化,但利率本身不会变,或者说不会过多影响购房者的月供水平,这是近期商业银行网点需要积极宣传的内容。
图/图虫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两种选择
严跃进分析称,此次政策明确,因为LPR基础利率每个月都会发布,那么针对“实际月供是不是每个月都调整”的疑问,给出了明确答复,即可以约定一直不变,也可以约定一年一次,但绝对不会出现每个月调整一次。
定价基准挂钩LPR的: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
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
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定价基准转换为固定利率的: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也就是改革前后利率不变。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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