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3、孩子本科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参军结束后返校继续读本科,参军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第三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参军一般属于自主选择,因而属于主观原因,不能继续扣除。
4、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5、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8、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9、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11、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12、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13、个人租赁住房产生租金支出,但工作单位后续会为其报销房屋租金,该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若符合文件规定的扣除条件,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管其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4、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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