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房住不炒”政策精神
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满足职工住房刚性需求
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经年度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
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及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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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一)停止执行宜金发〔〕25号文件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新购住房(年3月17日之后购买)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内全部存储余额,每年可申请一次,起讫时间不受限制,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规定。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在一次性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两种方式中选择一项。
2.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允许对冲还贷,即对已贷款但未签公积金冲抵协议的职工,从政策实施之日起不允许再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3.选择一次性购房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选择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首次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还贷满一年后可每年申请办理还贷提取,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还款本息。
4.申请提取时间应从备案合同登记之日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除司法提取及销户类提取外,不论以何种方式提取公积金,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已办理省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只能按年申请办理公积金还贷支取,职工可凭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或还款流水办理公积金还贷支取,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还款金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一)职工(含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调整为20%;其他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付比例为30%。
(二)职工(含家庭)已有两套住房的,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含家庭)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夫妻离异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五)关于湘赣边(萍乡、宜春、吉安、株洲)四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按南昌大都市圈异地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三、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对提取、贷款政策操作细则中涉及的银行账号和申请人出示的赣服通已认证的电子证照免于提供实体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户口本
4.申请人Ⅰ类银行储蓄银行卡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自年5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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