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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填报方式选择哪个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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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综合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一.前言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2、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办法。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正式发布,并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定义及办理途径: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定义

专子女教育

项继续教育

附住房贷款利息

加子女教育

扣住房租金

除赡养老人

大病医疗

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途径

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2.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是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3.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4.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四、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解读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是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4)填报信息:教育

1、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3、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

4、子女就读学校

5、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5)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享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6)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标准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

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得变更。

五、扣缴申报指引

远程办税端—APP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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