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
(一)子女教育
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该教育结束的当月,且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各项专项附加的扣除标准和方式
(一)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元。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标准: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标准: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其他情形继续教育,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每月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且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五)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2、除第1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扣除方式: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扣除,最高每月不超元,合计不超每月不超元。
扣除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采取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方式,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提示: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或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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