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职工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2、“商转公”贷款和单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上限维持50万元不变。
3、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为30%。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年4月8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沂南县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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