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恒信和高鹏燕
所谓汇算清缴,就是居民个人将该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合并后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该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年度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捐赠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一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是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综合所得收入是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后的金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稿酬所得×(1-20%)×70%
接下来,对居民个人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基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项附加扣除
税法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1、适用范围:
(1)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教育;
(3)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4)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扣除方式: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或分别按5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教育阶段按每月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1、适用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地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费用累计超过元的部分。
2、扣除标准: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扣除方式:可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1、适用范围: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支出。
2、扣除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3、扣除方式:未婚纳税人按标准%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五)住房租金
1、适用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3、扣除方式: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未婚由本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1、适用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2、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元。
3、扣除方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由本人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由纳税人与其兄弟姐妹均摊或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协议),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四、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约定。
接下来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甲乙夫妻二人在北京工作,扣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外,年收入分别为26万、12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1)育有子女二人,儿子目前接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女儿就读于高中;
(2)甲该年度考取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妻子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花费10万元;
(4)婚前二人各有一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房屋;
(5)甲兄弟姐妹共有三人,父母健在,均年满60岁,由三人共同赡养,乙为独生女,甲乙夫妻负责赡养父母,父亲年满60岁。
假定甲乙二人当年无其他可税前扣除项目,现根据上述事实计算夫妻二人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析:
(1)儿子接受的是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应当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女儿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也属于子女教育扣除的范畴,按规定每个子女每月有元的扣除标准,甲乙二人约定每月各扣除(每年1.2万元);
(2)按照规定,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按元定额扣除;
(3)治疗花费10万元,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8.5万元,按规定只能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故扣除金额为8万元,夫妻二人约定由甲扣除;
(4)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约定由二人对各自购买的住房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二人每月各自可扣除元(每年元);
(5)甲父母由兄妹三人共同赡养,扣除费用三人约定分摊,甲扣除金额为每月元(每年8元),其余兄妹各每月元,乙父母虽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但只能由乙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金额为每月元(每年2.4万元)。
计算:
甲应纳税所得额:2--1--00--8=
则应纳税额=×10%-=(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10--1--20=10
则应纳税额=10×3%=(元)
附:适用预扣率表(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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