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合肥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既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仍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本次政策调整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依旧按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具体执行时,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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