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目标人群:
(工资+奖金+年终奖)月均收入超元的人员。
目的:
减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操作方法:
方法1:自行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操作.(首选此方法)
操作指南:
注册-登陆-首页-(下方)常用业务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年
--填写相应的扣除信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选择申报方式: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选择扣缴义务人:公司/个人--提交--完成。
方法2:由公司财务代申报:需向财务提交相关资料(对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子女需提供就读学校)。
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教育是指岁到博士研究生(含留学),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双方各扣50%或约定由其中一方按%扣除,选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改变。
子女=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照执行。
2.继续教育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元的部分,可扣除,上限8万元。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其配偶实际发生的首套贷款利息的年度每月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选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改变
5.住房租金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元/月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以上扣除信息均应留底备查,次年6月0日前要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以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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