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度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5号)精神,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社报﹝﹞13号)关于“曲靖市扩大范围向已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不符合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整改要求,现将曲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发放至售房人账户。三、本通知自年3月2日起执行,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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