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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4/29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贷款资金需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中心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部分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对还款当月在月末之前还款并于次月1日结转完成的,不再计算逾期次数”的规定。

二、取消“夫妻双方离异不满12个月的,按离婚前夫妻双方合并计算住房套数”的规定。

三、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套数及征信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套数合并计算。

四、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旗县服务部)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自由选择向购房地或缴存地公积金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贷款地相关规定执行。(市中心缴存职工和科区缴存职工本市购房,在缴存地贷款)

五、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旗县服务部)缴存职工在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可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地区进行公积金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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