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税起征点上调之后,人们买房租房上学支出等都可以抵扣个税了。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年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每月可以抵扣元。值得注意的是,这元并非直接是所缴个税中扣元,而是缴税基数少元。以月收入的纳税人为例,不考虑“三险一金”情况下,加入首套房贷抵扣后,每月个税将可以少交元。征求意见稿显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坚持“房住不炒”的基本原则,《意见稿》规定非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而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这也意味着炒房者将基本无缘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这个个税是专项扣除,很多人误解成为个税减免。“何为专项附加扣除?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举例来说,住房贷款扣除,不是减少的税,而是在起征点上再提高。假设邱先生在广州购买一套平方米,均价2万元的首套房计算,按照目前的基准利率,贷款30年需要支付的利息款超过万元,平均每月需支付利息元。邱先生月工资为2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情况下,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税元。但由于邱先生买的是首套住房,在明年1月1日之后,可享受每月元基本减除,以及每月元的房贷定额扣除,应缴纳个税为元。也就是说,邱先生每个月的个税将可以少交元。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首套房贷之外,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万元(每月1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万元(每月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万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元(每月元)。尽管看起来月薪的人,房贷扣除每个月只能少交元个税似乎不多,但是南都记者了解到,除了住房支出可以抵扣个税之外,《意见稿》指出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都可以抵扣个税,如果各项都能享受到的家庭,个税扣除还是会非常可观。赡养老人每年可抵扣2.4万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个子女教育每年可抵扣1.2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据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元扣除。自己深造也能抵扣个税纳税人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元(每月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也可抵扣个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据了解,此次《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再经过修改完善,提交国务院讨论,将自年1月1日起实施。南都记者林广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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