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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最新修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点

来源:住房贷款 时间:202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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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即将过去,前期申税小微已为大家整理了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指南。那么,当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修改时需注意哪些易错点?今天,申税小微来为您梳理一下~

个人所得税APP——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找到需修改的填报记录,点击查看并修改。

修改时需要注意的易错点

一、子女教育

修改时请注意子女受教育阶段是否发生变化。

1.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需要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勿修改或删除以前阶段信息。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7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8月也可以享受扣除,只需将两个教育阶段的截止时间和起始时间衔接即可。

4.子女受教育阶段未变化的,例如小升初(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本硕博(都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如发生了学校信息的变化,只需在原记录中修改“就读学校”即可,无需修改“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

二、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类型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修改时无法修改继续教育类型,如发生不同类型的继续教育请重新添加一条专项附加扣除记录。

扣除标准如下: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分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可扣除的证书名称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三、大病医疗

修改时请注意个人负担金额的填写。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

2.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具体个人负担金额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四、住房贷款利息

修改时请注意贷款期限(月份)的填写。

1.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如果发生贷款提前还清或房屋转让等已不符合享受扣除条件的情况,请及时修改贷款信息。修改时请核对确保“首次还款日期”正确并修改“贷款期限(月份)”。例如年1月1日首次还款,贷款期限个月,年12月31日发生房屋转让,则需将“贷款期限(月份)”由改为84。

五、住房租金

修改时请核对确保租赁时间起止正确。

六、赡养老人

修改时需注意分摊方式的填写。

1.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2.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并且扣除标准不按照老人的人数计算。例如父母均已年满60岁,但扣除额度仍为每月元,并非每月0元。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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