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泰安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自年4月12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贷款总额、第三套住房。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13号)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缴存关系满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贷款总额:职工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含组合贷中商业住房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能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已付清全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第三套住房贷款:《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号)中“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中属于农村住宅的暂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此外,本次调整规范中,明确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非泰安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再出具居住证明。来源:泰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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