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相应细则
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范围、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亮点。按照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今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我国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减税的背景下着力于教育、医疗、住房及养老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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