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记者从中获悉,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至65万,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延长为40年。
该通知原文如下:
合金管办〔〕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本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年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刚性需求家庭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一是上浮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65万元。
二是调整二手房贷款有关年限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增加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次政策调整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62号)“支持提高缴存职工首套首贷刚需自住房的购买能力,各地经批准,贷款额度可上调5—10万元”规定,制定本次贷款调整政策。
四、本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是否仅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是。住房贷款既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是的。在合肥市正常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属于本次政策范围。
六、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是否变化?
没有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仍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本次政策调整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七、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
(一)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贷款次数是如何认定的?
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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