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就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做出规定。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
在中国人民银行〔〕第15号公告中,央行明确规定: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这样,就存在房贷利率下降的可能性。对此,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8月20日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此问题答记者问时表态,金融工作一是要坚持“房住不炒”的目标定位不能偏离,二是要避免把房地产工具化,不把它当做刺激经济的一个手段。为此,就得做到房贷的增量不扩张、房贷的利率水平不下降。
一、自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10月8日起,新发放贷款的定价基准点有贷款基准利率变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由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浮动系数”变为“LPR+加点”。
例如,原来5年期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房贷利率上浮10%即为4.90%×(1+10%)=5.39%。现在,根据5年期LPR利率4.85%,房贷利率定价采取加点方式,如果加60点即为4.85%+0.60%=5.45%。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原来的办法,房贷利率一般是挂钩基准利率调整,基准利率的调整周期一般比较长且频率比较低。
现在,房贷利率挂钩LPR,LPR利率是每个月报价调整一次,因而房贷利率调整重定价的周期原则上可以灵活一些,但是最短周期为1年。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央妈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即1年期4.25%,5年期以上4.85%;二套房贷利率最少加价60个基点,即1年期4.85%,5年期以上5.45%。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央妈虽然定死了房贷利率加点下限,但是具体加点下限执行多少,还要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来具体确定。这其中的意思,当然是只能提高加点下限、不能低于60个基点。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央妈有底线要求,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有指导意见,政策目标是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实质性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但是也不能让房贷的增量扩张、房贷利率水平下降,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你们看着办吧,央行有考核机制等着大家呢。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七、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老房贷老办法,新房贷新办法。丑话先说在前头,不要搞“转按揭”、“加按揭”这一套,不要变相降低房贷利率。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不仅个人房贷利率最少加60个基点,对商业用房贷款也是给予同等待遇,确保没有空子可钻。
总之,各个地方的房贷利率,最好还是按照原有的水平继续严格调控,不要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机制改革之机降低水平,违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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